摘 要: | 新《民事诉讼法》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赋予同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可以平衡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缓解只能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所造成的监督资源分配的紧张关系。与抗诉相比,检察建议具有协商性,可以在裁判作出前提出。这样,人民法院能够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及时纠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将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但是,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检察建议与抗诉这两种监督方式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检察监督、审判监督与诉权救济之间的衔接机制,容易导致检察监督权与审判监督权及诉权产生冲突,也容易导致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及诉权救济之间的功能混淆。因此,为了发挥不同监督方式的独特功能,有必要进一步正确认识检察建议的性质,区分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功能,明确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及诉权救济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界定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中的位阶,实现立法的目的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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