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引用本文:谭建林.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J].人民司法,1994(5).
作者姓名:谭建林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谭建林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的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号码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