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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构成犯概念的提倡
作者姓名:
王国平
摘 要: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关 键 词: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构成犯
双层次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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