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智能催收通过网络爬虫、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债务人信息的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从严保护取向存在冲突,智能决策引擎、智能分案等手段存在泄露债务人隐私的风险,以数据外包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处理存在违规操作的隐患,算法自动化决策致使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情形下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更加隐蔽。应通过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明确催收过程中债务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具体适用,将特定情形下对债务人信息的先行获取纳入法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以“免遭算法支配”为核心完善智能催收中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监管规则,构建由事前算法评估、事中算法公开和事后算法问责组成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强化对催收机构个人信息处理的准入监管与合规监管,促进催收机构内部规则、行业自律规则与监管规则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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