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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督制度的中国流变及形态重塑
引用本文:王海军.一般监督制度的中国流变及形态重塑[J].中外法学,2023(1):125-142.
作者姓名:王海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
摘    要:一般监督为苏联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以垂直领导制为保障,面向多元监督对象和程序性的监督方式。我国在引入一般监督制度之后,对其进行了符合中国法制要求的制度设计,在立法中以具体职权予以表述,并为1954年《宪法》所确认,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运行机制。在中国实践中,一般监督制度效果有限,存在诸多不符合中国法制发展的困境,在1979年被立法所取消,1982年《宪法》对此也进行了宪法确认。此后,中国基于制度价值和功能将一般监督职权配置到多个机关分别行使,对一般监督制度进行了中国重塑,形成了以人大监督为统摄、法律监督为核心、监察监督为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机关法制监督为重要补充的现代制度形态,并将其置于整个权力监督体系之下,使其持续发挥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功能。

关 键 词:检察制度  人民检察院  一般监督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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