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司法制度的法律保留:含义、理由与边界
作者姓名:赵一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法律保留视野下的法院管辖规则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SFB3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将司法制度规定为法律保留事项,还禁止就司法制度向国务院进行授权立法。立法机关已经围绕司法制度完成基础的法律创制,但实践中仍有其他规范介入其中,需要理论回应。基于制度与基本制度的区分,应当对司法制度的规范含义作广义理解。将司法制度规定为法律保留事项,是为了保证人民掌握司法权;禁止向国务院授权,是因为司法制度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且国务院和司法机关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介入司法制度,但在内容层次等方面受到限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并不构成地方性法规介入司法制度的障碍。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制度的介入,需要受到权力分工等因素的较大限制。

关 键 词:司法制度  法律保留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