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涉外”通常指“具有外国因素的现象或行为”,过去主要指涉及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活动且重点指“引进来”,即外国民商事主体在华投资或进行其他民商事活动等。涉外法治中的“涉外”不仅指上述含义,还包括“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或公民在他国或地区进行民商事活动所涉及的国外因素;此外,在民商事活动外,它还涉及有关公法活动如参与国际规则谈判及反恐、反腐败中的合作以及为相关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等内容,即一般意义上的对外关系法之内容。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及其“涉外”含义的扩充主要是应对百年变局下某些霸权国家过度扩张其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滥用“长臂管辖”以及采取单边制裁等而进行的法治斗争,后者对他国主权带来伤害,对国际法治造成阻碍和扭曲。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以“涉外法治”这一嫁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既能维护本国国家、企业和公民正当合法权益,又能匡扶国际正义,为国际法治的推进和完善做出积极贡献。因此,准确解读“涉外法治”中“涉外”意义十分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