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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型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四重维度
作者姓名:刘俊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亦对受害投资者负连带责任。认定托管人过错时应采折衷专业理性人标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信托法、基金法、委托合同与共同侵权制度存在规范竞合,但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次衰减。作为治本之策,建议《基金法》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对二者课以连带责任,删除单独责任规则。共同受托人制度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提升托管业的诚信度、竞争力与公信力。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  共同受托人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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