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数字时代,残障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残障人平等参与社会交往、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学界主流意见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信息无障碍权被视为无障碍权利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横向延展。这样一个市场导向的、将残障人作为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要求。有必要在学理上引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以此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基础理论,重申残障人保护的人权模式,关注残障人在构建信息无障碍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残障视角来构架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该理论要求从残障的视角批判地审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服务,积极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法制建设,从而建设一个民主、包容、可持续、普遍参与、共同受益的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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