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而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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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建龙.不教而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反思[J].中外法学,2023(5):1203-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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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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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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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未成年人司法‘先议权’研究”(项目编号:20BFX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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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历经近代以来的百年发展,整体呈现的是上升而非下降的趋势。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进程的缩影。《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逆势下调,虽然迎合了极端个案所引发的舆论压力,但既未经过严谨论证也缺乏正当性根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下调,需要厘清的是其背后所涉及的童年观、罪错观、保护观的争议与分歧,由此才可做出理性评判。若要对刑事未成年人进行刑法上的例外非难与谴责,学理根据上多采折中说,但亦须在立法与司法中予以严格限制;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须以优先启动少年司法后例外剥夺“未成年人”身份为前提。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反思,不应止步于司法限缩,其检讨意义在于警示我国应高度重视少年司法改革,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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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少年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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