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芯片是数字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其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提供底层算力支撑。立法者专门为芯片行业配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为芯片设计人从事研发创新提供激励,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却运行效果不佳,这实则源于赋权模式本身所造成的司法困惑。尽管信息成本理论可用以澄清赋权模式并引导具体制度的适用,但芯片行业实践已与立法初衷相偏离,权利人愈发不依赖布图设计权,实证层面上该诉由的案件在世界范围内都较为少见。在此意义上,修补式制度改进的现实必要性相当有限,而应做出整体赋权模式的变革。芯片行业累积创新的典型特点、模仿自由的考量以及对权利人激励效应的适度维持,证成布图设计权责任规则式的赋权方案,这对中国目前面临的技术封锁而言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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