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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的证据可采性分析
引用本文:张莹,梁永文.电子邮件的证据可采性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2(9):39-42.
作者姓名:张莹  梁永文
摘    要:电子邮件在网络时代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有效而普遍的沟通方式。传统的经营方式与网络技术的逐渐融合,推动世界进入了电子商务时代。基于电子邮件产生的电子商务纠纷也不断增加。

关 键 词:中国  证据制度  电子邮件  证据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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