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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干红光  汪剑歆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干红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汪剑歆)
摘    要:[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7日13时许,李甲携带塑料绳、胶 带纸、棉花团等作案工具至郭州区石矸镇雅渡村周家自然村215号李乙(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家中,乘李乙一人在家做暑假作业之机,用绳子捆绑住其手脚,用胶纸、棉花团封住其嘴巴,并将其从一楼绑至二楼衣橱内。尔后,李甲在外面用公用电话通知李乙的父亲回家看看,并将事先写好的“你

关 键 词:犯罪未遂  犯罪行为  绑架罪  绑架行为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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