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非精神病成年人建立监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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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艳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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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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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二款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对其民事活动做出了两种情形的规定:一是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是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对是否可为那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非精神病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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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 监护制度 成年人 辨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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