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事实婚——兼评新《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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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英.再论事实婚——兼评新《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J].当代法学,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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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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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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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修改后的新《婚则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子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大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是新《婚姻法》补充规定的内容。那么,补办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会产生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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