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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赔偿全部损失
作者姓名:高子庆
作者单位: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摘    要:广西咸宁地区肉联厂于1987年7月26日在柳州铁路局咸宁火车站托运猪杂一批,货重为27401公斤,价款35987.76元,运杂费3721.40元。收货人为吉林省浑江市食品公司。咸宁火车站承运该货后,没有执行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因B11型加冰冷藏车隔热性能差,每年5月1日起至9月底止,停止使用该型车装运冻结货物和娇嫩水果”的规定,使用B11型冷藏车发运,致使该批货物到站后全部腐烂变质,造成收货人直接经济损失39709.16元。事后,原告向当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托运人在托运时只投保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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