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知是军用电话线而盗剪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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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瞿国光.不明知是军用电话线而盗剪是否构成犯罪[J].人民检察,19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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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瞿国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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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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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清简介1998年1月,张某、陈某共谋盗剪电话线作废品出售。两人携带老虎钳,乘夜爬上公路旁电话线杆,盗剪铜质电话线1100余米,在离开作案现场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经查,被盗剪电话线系铜质旧电话线,价值45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元左右,并查明被剪电话线系某军分区电话线,被盗剪时该线已停止使用,留作备用。而张某、陈某作案时只知道该线路是未使用的电话线,并不知是某军分区的电话线。对该案的定性存有以下四种分歧意见:1、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盗窃罪;2、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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