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是近来关于数字版权的激烈讨论中的热点.代表版权权利人的人主张废除甚至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以维护版权人在数字时代的利益;反对者则主张废除合理使用制度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世界各国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都采取了相对审慎的态度,力图寻求能够更好的平衡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更为灵活的制度.但我国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软件条例却直接取消了关于私人、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条款.这一做法未能充分考虑合理使用制度的社会价值,也不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本文在分析传统合理使用制度价值特征已经各国关于数字作品合理使用之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数字技术发展的现状探讨我国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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