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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引用本文:
王晓兰.浅议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J].法律适用,2006(3).
作者姓名:
王晓兰
作者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关于该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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