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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缉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刘明光.关于通缉的几个问题[J].公安研究,2002(4):50-52.
作者姓名:刘明光
作者单位:江苏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10012
摘    要:通缉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委托执行逮捕职权的行为,委托和协助机关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协作”关系。其主体是有侦查权或者执行逮捕权的公安机关;其对象是下落不明或者逃避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前提消失后应当解除而不是撤销。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侦查  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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