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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引用本文:付坚强.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J].求实,2003,2(Z1):7-8.
作者姓名:付坚强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一、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十年动乱”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摧残,其结果便是人民的民主权利丧失,国家的法制丧失,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到了严重的挫折。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动乱”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制化的新论断,他明确指出,毛泽东同志晚年的一个严重失误,就是没有把民主和法制有机的结合起来,走了一段不要法律约束,搞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的弯路,这种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主要形式的群众运动被“四人帮”利用,用来对广大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主要手段。当时公检法部门被砸烂,广大的政法干部被“改造”,法律制度在政治生活中荡然无存,这就是所谓的“史无前例”的历史时期。这段时期,“红卫兵”可以为所欲为,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所谓的反革命判刑、处死的情况比比皆是。此时,红卫兵的革命理论就是法律,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丧失殆尽,社会主义国家遭到了空前的劫难。十年“文革”给我们的一个最基本的教训便是,民主若没有相应的法制保障,则民主便会徒有其名,最终将走向极端的法西斯专政,所以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革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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