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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職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摘    要:第一条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工人職員的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証安全生產,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規程适用于國营、地方國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工業、交通运輸業、建筑業、伐木業的企業,地質和水利系統的工程單位,机械農場和農業机器站。第三条企業(指第二条所列各單位,以下同)对于工人職員在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以下同),必須按照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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