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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还须形成错误事实材料
摘 要:
编辑同志:最近,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但是,对审理室在受理案件后是否还要形成错误事实材料,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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