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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差额选举”一路走好
引用本文:张炳海.愿“差额选举”一路走好[J].江淮法治,2005(2).
作者姓名:张炳海
摘    要:法律规定,除正职、补选人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等额选举外,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差额选举”。然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能够顺利当选,一些地方采取了种种对策,阻拦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如,缩短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法定时间,不给联名代表发登记表,“动员”联名代表撤回提名,采取高压政策,甚至威胁可能成为候选人的人等,笔者认为,这些现象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应予防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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