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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快捷支付转移他人信用卡资金行为之定性
摘    要:从快捷支付本质是对银行卡所记录的账户的使用上看,其具有使用银行卡的本质特征。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与使用银行卡具有同等意义,因此快捷支付是一项银行卡业务,继而其涉及的法益就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首先,从对法益的侵犯角度看,行为都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其次,客观上四个案件的行为人都表现为对他人信用卡的冒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最后,主观上行为人都表现出了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支付账户及其支付密码是支付账户借以验证客户身份的信息资料,其与银行卡的信息资料无关,只能属于个人信息,应将其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4项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从银行卡卡号及其预留手机验证码足以达到使用银行卡目的的角度看,其应该被评价为信用卡信息资料,因此应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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