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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修改的必要性
作者姓名:季桂如  罗璐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季桂如),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罗璐)
摘    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国家利益,有必要予以扩大。《刑法》第39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基层组织人员  受贿行为  定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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