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批判辯護人的“有利被告論” |
| |
引用本文: | 黄怡祥.应当批判辯護人的“有利被告論”[J].法学,1958(3). |
| |
作者姓名: | 黄怡祥 |
| |
摘 要: |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享有辯护权,是我国重要法制原則之一,也是我国訴訟中的一項民主制度。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在宪法中都有明文規定这項民主制度。我国宪法第七十六条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辯护。”这說明辯护制度已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則。为了保証被告人能真正行使辯护权的民主原則,法律上規定除了被告人自己有权进行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