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3年4月27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具体修订过程和内容上来看,《敲诈勒索新解释》通篇体现了犯罪、责任、刑罚的有机统一,尤其在立案标准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地更为突出。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敲诈勒索罪立案新数额标准与经济发展的水平、行为的危害相适应;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在把握立案条件时将数额标准与行为方式、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对于依据《敲诈勒索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这一新标准立案后可能产生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从内涵出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给出了指引,在立案时已经将前次敲诈勒索犯罪进行评价并纳入考量,在量刑时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评价,即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不应再作为累犯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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