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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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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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治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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