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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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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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建住房[2000]108号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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