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的意义 |
| |
作者姓名: | 李玉文 |
| |
作者单位: | 安徽财贸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 ,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 ,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 ,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
关 键 词: | 不动产契约 债权 物权 公证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