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海商法》中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若干问题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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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跃川.在中国《海商法》中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若干问题论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13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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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跃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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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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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方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标准问题,定义海运履约方时所使用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含义问题,“港口区域”一词的定义问题以及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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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商法》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港口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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