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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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1954年和1955年同国的留学生104人,1956年回国的留学生256人,1957年回国的留学生328人,四年合计742人。1954年和1955年回国的人数较少,他们的工资待遇,没有统一规定,由用人单位自定。1956年回国的学生较多,许多单位反映,他们的工资待遇,没有依据,不好处理。因此,1956年9月5日国务院人事局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抄送各部门、各省、市)文中提出了原则意见,即:凡干部选送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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