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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吴占英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摘    要:根据立法精神,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必须是以利用职务之便为条件。对于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应把握的是法条强调“犯前款罪而窃取财务的”情形。

关 键 词:私拆  隐匿  毁弃  邮件  电报  犯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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