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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不存在 代理人应否承担责任?
引用本文:张晓梅.委托主体不存在 代理人应否承担责任?[J].中国审判,2006(9).
作者姓名:张晓梅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    要:案情简介原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四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棉)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货运)2000年4月21日,原告郑州四棉作为卖方与香港永佳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纱卡销售合同,货物总值为86420美元。两份销售合同都约定成交价格条件为FOB(船上交货)上海。5月13日,泛洋(香港)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泛洋船务)传真委托被告环亚货运,要求环亚货运安排船只出运原告货物。5月16日,环亚货运向宏海箱运有限公司订舱,托运人为环亚货运,收货人为泛洋船务。5月17日,郑州四棉的货物进入环亚货运仓库,环亚货运将货物交给宏海箱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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