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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干部经商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玄洪云,陈国尧.关于党政干部经商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1992(5).
作者姓名:玄洪云  陈国尧
作者单位:国家监察部干部,国家监察部干部
摘    要:时下,党政机关、党政干部兴办经济实体(其实质就是经商办企业),尽管没有统一号召,但其来势较猛、自发性很强.如何看待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现象,这是需要正确认识并亟待予以法律规范的重要问题. 一、要用法律、法规严格界定党政机关、党政干部兴办经济实体的范围.从现在各地报导及提供的材料来看,称作为党政干部兴办经济实体的范围很广,其中包括辞职、退职、留职停薪、留职留薪、兼职、挂职等领办或者创办的企业.我们认为,那些在党政机关中不具有经营性的职务关系或本身不具有经营性的公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同时又从事经济活动,既作为兴办经济实体的主体,又兼有党政机关的干部身份,应属于禁止经商之例,加以明确界定.这样就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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