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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
引用本文:慈健.再谈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24-25.
作者姓名:慈健
作者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危险驾驶行为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加害性",从而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在行为人未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虽采取了结果避免措施,但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时,亦成立该罪。本文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观归责及定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  客观要件  主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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