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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徐晓明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社会管理创新目标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研究——以信息均衡为视角”(12YJC820122);江苏省教育厅重大项目“社会公益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以公益组织登记后的行为为重点”(2012ZDIXM004);江苏省法学会“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法治化研究——以登记后续监管法治化为重点”(SFH2012C0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面上资助项目“信息均衡: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路径构建新视角”(2012M511228)
摘    要: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须遵循四个原则,在遵循比例原则下,通过考察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成本、社会公众信息搜寻成本来确定强制信息披露内容;在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下,以准确、及时、便利原则来建构强制信息披露法律程序;在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下,通过责任行为类型化、责任机制多样化、责任负担合理化来配置强制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在遵循激励约束相容原则下,通过树立声誉模型、配置行政奖励、培育竞争机制来建构强制信息披露激励机制。

关 键 词:社会组织  强制  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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