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马克思主义认为,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生活诸要素或已然达到融洽互动与协调发展的社会或社会发展状态。它不仅包含对社会外在生活整体的规范秩序的“良序化”(罗尔斯语)的严格政治要求,而且也包括对社会内在生活品质的精神秩序的“和谐化”的高度伦理理想。因此,“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不仅是社会政治制度的公正安排,还需要社会制度运作过程与结果的持续正义。更准确地说,“和谐社会”所内涵的价值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政治正义”,而且还要求实现深度的社会精神的伦理和谐,因而它应首先是一个政治伦理的概念(行政伦理是政治伦理的一个分支),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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