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两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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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驷之,袁明健.论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两重性质[J].法学杂志,1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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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驷之 袁明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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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有没有共同性(有的同志称为社会性)?这是我国法学界具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之一,是法学理论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系统的完整的准确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学理论。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本质的论述,这里只援引两处: 一八四八年《共产党宣言》对资产阶级的法作了如下的揭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把握这段话的精神实质,用科学抽象方法对法律作一个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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