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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不宜公证
作者姓名:
王鸿任
摘 要:
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规定,只是一种价值提倡,属于道德领域里的调整事项,不宜介入司法公证范畴.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其范围和作用都是不同的.道德调整需要人们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有较高的要求,且主要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守,而不是靠强制性的措施来实现.在道德方面出现问题,必须通过自我修养、舆论影响等措施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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