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邓麒麟爆炸案如何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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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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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7年8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制造爆炸事件的罪犯邓麒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罪犯邓麒麟应如何适用法律,曾有过不同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邓麒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提起公诉。我院受理该案后,就如何对邓麒麟定罪量刑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不能容纳邓麒麟爆炸罪行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爆炸罪判处邓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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