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4月21日。杨女士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存进一些钱。随后她把股权证和密码交给了吴先生。两人当天还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吴先生借款30万元代杨女士炒股。他保证该资金增值至311142元,若资金出现减值。他负责赔偿,如果超出这个利润。超出部分两个人一人一半,委托期限为2003年4月21日至9月21日。但是,吴先生料想不到,签订协议后,整个股市就一路下跌,股票实际价值最低时只有8万元。见股票赔了。杨女士屡屡催要炒股款都被拒绝,就将吴先生告到宣武区法院。法院判决吴先生给付杨女士余款26万余元及利息。可吴先生并未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