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次性违法”角度看我国应否设立“见危不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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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德刚, 曾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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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2]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广东韶关5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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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责任应否纳入法律调整的争论,究竟孰是孰非,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法,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二次性和谦抑性,其适用会对行为人的人身等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刑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对于社会上“见危不救”的现象我们又不可放任不管,否则会愈演愈烈。因此,从“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基本内涵着手,对“见危不救”的基本内容及应否入刑的争议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得出在我国不宜设立“见危不救罪”的结论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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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二次性违法 见危不救 刑法谦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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