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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人民政府办公厅  幼儿园管理  省教育厅  江西省  民办  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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