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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决定任免" 应区别对待
作者姓名:滕修福
摘    要: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有法可循且有权威解答,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清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室"没有明确被列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但是有"厅".那么,这个"厅"是否包括"政府办公厅"?我们不妨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去寻找答案.该条款特别将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单列第二款,其立法目的就是将"政府办公厅(室)"与各"厅、局、委员会、科"分离出来,以此来明确"厅、局、委员会、科"的"厅"不包括"政府办公厅".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是"厅长",而不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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