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许可的主体尚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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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鸿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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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谁来提请即提请的主体,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2006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1994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由哪一级司法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问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是:"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由决定采取措施的司法机关报省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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