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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引用本文:方俊.论我国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J].法学杂志,2024(1):76-91.
作者姓名:方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项目编号:21&ZD1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规则,环境标准对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具有规范效应。为防止环境法治的空心化,法院须对环境标准进行审查,但实践运作是复杂和困难的。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分析,法院对环境标准的判决存在2种效力肯定情形和1种效力否定情形,且可被归为较浅审查和较深审查两类。较浅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的专业性、环境标准未获挑战、法院制度能力论和环境标准法律属性论。较深审查的机理有环境标准遭受质疑、侵害行政相对人较大权益和案件审理无须环境标准。当前的实践存在审查义务规避、审查基准摇摆、审查论理不足等问题。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法院需转变审查观念、提升审查能力与重构审查流程,以强化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

关 键 词:环境标准  行政规则  分层审查  审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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