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资争议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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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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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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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劳动法治视域下的劳动刑法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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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避免刑罚权滥用,刑法理论应当建构集体劳资争议的基本教义:以犯罪论体系的构造判断,正当的集体劳资争议,应当属于刑法中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并从目的正当性、法益均衡性、手段正当性、主体适格性和程序合法性五大条件建构其判断标准;从刑法的限缩机能出发,通过识别和阐述可罚的违法性与集体劳资争议之违法性判断的关联,从而把不具有需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由上述教义出发,集体劳资争议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之间界限分明,司法实践中把集体劳资争议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予以惩治,本身即属于“莫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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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资争议 扰乱社会秩序罪 可罚的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集体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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