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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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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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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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九大专项“推进诚信建设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18VSJ08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视角下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项目编号:17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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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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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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